刑事审判让社会更安定、人民更安全。近年来,宁德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,依法惩罚犯罪、保护人民,维护社会安全稳定。近日,福鼎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。 基本案情 2022至2024年间,刘某贵将其购入的假冒“五粮液”“剑南春”等注册商标白酒,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进行售卖,并通过物流方式销往福建、江苏等地。经审计,刘某贵销售上述假冒商标白酒金额共计人民币123.57万元。2024年4月,公安民警查获部分从刘某贵处购买的上述假冒商标白酒。经鉴定,上述查获的白酒均为假冒商标的商品。 裁判结果 福鼎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贵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综合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,遂判处被告人刘某贵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2万元。 典型意义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,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本案中,刘某贵明知其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仍进行销售,严重侵害了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对此类行为依法应当予以严厉惩处。 法官提醒,法律对制假售假行为零容忍,任何妄图通过违法手段“致富”的行为,最终都可能面临法律制裁。经营者、销售者要依法诚信经营,切勿为牟利购入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消费者也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,注意查验商品防伪标识,留存购物凭证,高度警惕异常低价的商品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