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滴水,能折射太阳光辉;一桩案,能彰显法治道理。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,最生动的教材就是典型案例,为引导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,宁德中院微信公众号推出《小案大道理》专栏,聚焦百姓身边的小案释法说理,增强全民法治观念,助力建设法治社会。 2019年至2023年间,刘某陆续为他人伪造毕业证书、不动产权证书、结婚证、离婚证等证件材料并出售,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1万元。 2023年7月,吕某明知刘某伪造证件,仍帮助刘某编辑证件信息,共计获利1000元。 2023年8月,刘某在与“客户”林某交易伪造的初中毕业证书时被抓获。 警方在刘某住处共扣押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56个、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20个、私章70个、伪造的不动产权证1本、空白证件163本、打码机1部、手机7部、模印44个等作案工具;在吕某处扣押电脑主机1台、手机1部。 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,上述不动产权证、离婚证印文均与涉及单位调取到的相关印章印文不同。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伪造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、印章罪,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罪名成立;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。 综合被告人刘某、吕某的犯罪情节、悔罪表现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,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;判处被告人吕某拘役四个月,缓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 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等行为,不仅直接侵犯国家、集体或公民的财产权益,破坏社会管理秩序,而且还可能成为其他犯罪产业链条上的一环,为诈骗、洗钱、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。 诚信乃为人之基,立国之本。无论是制售还是购买使用假章假证,均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,广大群众需秉持诚实信用原则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坚决抵制假章假证,让假证假章成为无源之水、无本之木。 同时,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如遇公章、证件,应当提高警惕防范意识,擦亮双眼,通过多渠道查证核实,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二百八十条 1、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2、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的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。 3、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(福安法院) |